川西煤安监〔2013〕59号
各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企业:
自启动煤矿复工复产工作以来,在短短的十多天时间内区域煤矿接连发生两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两人死亡,安全形势十分严峻。现将两起事故的基本情况通报如下:
2013年9月25日16时左右,荥经县凤凰煤业有限公司+830m水平2207对拉采面东面(距机巷进风口32m处)发生一起顶板事故,死亡一人。该矿为乡镇煤矿,核定生产能力210kt/a,高瓦斯,生产矿井,8月28日荥经县安监局批复同意该矿恢复生产。经初步调查,事故直接原因是采煤工人使用短柄工具冒险进入空顶的地质构造带为悬挂铰接顶梁清理煤壁伞檐作业时,顶板危岩冒落导致事故发生。
2013年10月12日13时50左右,乐山市沙湾区老林头煤矿1211a回风巷发生一起机电事故,死亡一人。该矿为乡镇煤矿,瓦斯,生产矿井,核定生产能力90kt/a,8月27日沙湾区煤矿复产验收领导小组同意该矿恢复隐患整改。经初步调查,事故原因是作业人员违规采用皮带机翻转回撤皮带,现场指挥人员违规站在皮带机两驱动滚筒间用手直接向两滚筒间抛洒碎矸渣时被运转皮带刮带入旋转滚筒中导致事故发生。
上述事故暴露出部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不细、不严,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等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事故多发态势,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强化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1、严格组织隐患排查。一是进一步细化完善隐患排查方案,明确排查隐患的人员组织、排查步骤、范围、安全措施、应急处置等内容,确保井上井下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全覆盖,管理制度、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人员配备和管理机构方面隐患排查全覆盖。二是针对近期两起事故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各煤矿要再开展一次全面的隐患排查,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
2、认真组织隐患整改。一是进一步细化完善隐患整改方案,要将煤矿自行排查出的隐患、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隐患以及专家意见一并纳入整改范围,明确隐患整改人员组织、入井作业人数、整改作业点个数、整改作业顺序、整改作业步骤、整改作业班次、现场安全管理监督人等内容。二是对于整改时间较长、整改难度较大的隐患(含巷修、采掘工作面整改、运输系统整改)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明确现场负责人和跟班安全员。三是严格现场管理,加大安全检查与巡查力度,狠反“三违”作业行为,确保整改方案、技术措施、管理规章制度等落实到一线作业人员和作业现场,严禁带着隐患整治隐患。
3、严格工程质量验收。每项隐患整治结束后,必须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现场验收,对质量不高、隐患整改不彻底的要坚决推倒重来,严禁蒙混过关,带“病”复工复产。
4、加强全员安全培训。一是从业人员全员培训时间必须达到72小时以上,培训结束后必须经县分工种组织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无证上岗和煤矿随意安排工人转岗作业。二是要及时开展针对性的专项培训,每项隐患整改前必须组织隐患整改人员认真学习整改方案,讲清楚作业期间安全注意事项,讲清楚隐患整改工程质量要求,讲清楚违规违章处置要求。
二、扎实开展好当前煤矿安全监管重点工作
1、深化煤矿安全大检查活动。一是未开展煤矿安全大检查活动的或活动效果不好的产煤县(市、区)要结合煤矿复工复产工作立即进行“补课”。二是督促所有煤矿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彻底的大检查,持续深入地开展顶板、机电运输、通风瓦斯等专项检查,按照“六个一批”的要求,确保取得实效。
2、严把煤矿复产复工准入关。一是认真审查各煤矿隐患排查整治方案和复工复产方案,已经审查同意的要对照川安委〔2013〕27号文件要求进行一次全面的“回头看、回头查”,凡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一律重查、重编、重审、重批。二是加大对各煤矿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未按隐患整治方案整改隐患,超批复范围进行整改,超定员、超强度组织整改,以整改名义组织生产等违法行为。三是科学合理地制定复产复工验收方案,坚持分类推进、有序推进,严格验收标准、程序及要求,确保验收工作质量。四是对已批复同意复产复工的煤矿进行“回头查、回头看”,对安全管理滑坡、安全隐患较多达不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煤矿要坚决实施停产整改。
3、扎实开展煤矿“三项整治”。各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区域实际和上级要求认真制定县域煤矿顶板、机电运输、通风瓦斯监管办法,督促各煤矿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整改,限期达标。
4、强化关闭矿井回撤设备期间安全工作。严格执行川安委〔2013〕27号的要求,各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关闭矿井回撤设备期间的安全监管,督促煤矿严格按照市、县级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同意的《井下设备材料回撤方案》进行回撤,加大暗访巡查力度,严厉打击擅自入井回撤设备和回撤无风区域、盲巷和采煤工作面等顶板支护不可靠地点的设备、材料等行为。
5、加大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各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立足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原则,督促各煤矿强化通风瓦斯管理和水患防治工作;要紧盯重点乡镇、重点煤矿和重要环节,加大暗访、夜检、突查频率,严肃查处各类非法违法生产及建设行为。
请各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通报转发到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