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山推股份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公司位于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已建成投产的山推重工事业园道路机械联合厂房、金属成型第二工厂厂房,因山东省田庄煤矿5602工作面开采(煤炭)造成不同程度毁损,公司要求其赔偿32453万元。
不料,10月31日,山推股份接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转送的反诉状,山东省田庄煤矿(反诉人)反诉山推股份妨害其依法行使采矿权。根据反诉状,山东省田庄煤矿要求山推股份赔偿其损失,包括:因压覆区域内煤炭资源无法开采造成反诉人煤炭价值损失25343.28万元;为开采压覆煤炭资源投入的主要设备损毁,损失1307.4万元;反诉人为避免反诉被告损失扩大,停产30天所造成的损失7026.2万元;反诉人为撤离工作面,造成人工成本损失290.44万元;反诉人停产后5602工作面持续排水,造成反诉人人工费、电费、污水处理费等排水损失514.15万元。上述金额共计34481.47万元。
此外,田庄煤矿还要求山推股份返还为恢复生产向其处借支的2000万元。另外,案件反诉诉讼费用由山推股份承担。
山推股份称,目前公司正积极着手诉讼准备工作,将依法捍卫公司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广大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11月15日正式受理了山东省田庄煤矿的反诉请求。但因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结案时间及结果尚不能预计,因此暂时无法估计本次诉讼对山推股份的影响。
刚经历了三位副总经理同时离职,应对这一反诉,无疑又将牵扯公司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