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能源消费总量
《办法(修订草案)》规定,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逐步削减煤炭消费总量,改进能源结构,发展集中供热,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禁止新建燃用煤、重油、渣油、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除电站锅炉、钢铁窑炉外,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记者注意到,《办法(修订草案)》增加了控制总量的规定,除提出上海市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的总体要求,还要求有关部门制定了落实市、区两级煤炭消费总量削减目标和控制措施。
此外,由于挥发性有机物是导致PM2.5生成的重要条件,修订草案还提及挥发性有机物的含量标注。上海市鼓励生产、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和产品。
双罚制触及污染主体痛处
对于污染环境主体的处罚,修订草案明确了“双罚制”。除了像以往一样处罚污染企业,修订草案还规定,环保等有关部门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拒不执行停止排污决定的,修订草案明确,市或区县环保部门可以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停产或关闭,相关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常委会委员审议认为,“双罚制”真正触及到污染主体的“痛处”,有利于加强源头治理。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殷一璀、副主任吴汉民在分组讨论直言,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坚持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新举措:“这不是探索,不是试行,而是决定,应该将这些重大原则体现出来。”
建重污染天气预警制度
根据修订草案,上海市将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机制。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市气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拟订上海市空气环境质量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大气受到重度或者严重污染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方案,采取暂停或者限制排污单位生产等应急措施,并向社会公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