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能源局区域监管局、省监管办(正厅级)先后挂牌成立,原电监会18家派出机构(6个区域监管局、12个省级监管办)成建制划归能源局垂直管理,形成新的能源监管网络。
由电监会时代的“政监分离”到“政监合一”,我国进入能源行业管理与市场监管融合的新阶段。监管领域也从单一的电力监管向整个能源系统拓展,监管范围延伸到能源规划、政策、安全和重大项目的后续监管。
在能源管理形态上,我国形成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能源局“三条腿”走路的新模式。
根据中编办对派出机构的定位,区域监管局及省级监管办主要负责监管辖区内电力市场运行,监管电网和油气管网设施的公平开放;监管电力调度交易, 监督电力普遍服务政策的实施;承担电力等能源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有关电价;承担除核安全外的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电力业 务许可监管。
在职责范围内,国家能源局计划重点开展12项专项监管,其中市场监管7项,安全监管3项,准入监管2项。本次专项监管工作将于2014年5月底前全部结束。
市场监管包括:能源项目审批简政放权落实情况专项监管、人民群众满意用电专项监管、电力企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监管、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秩序专项监管、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专项监管、电力交易市场秩序专项监管、节能减排电价专项监管。
在“三定”方案确定后,派出机构监管工作已经开展。但目前,他们工作重心仍在供电企业、电网监管领域,油气管网、煤炭等领域的监管尚未全面铺开。
而在能源监管工作执行中,派出机构、地方能源部门均发现,双方在职责上存在交叉和重叠。中编办在国家能源局“三定”方案及派出机构“三定”方案中,均未提及两者之间的职责界定。
在2008年的政府机构改革中,多数省份成立由地方发改委管理的能源局(副厅级)。从职责上看,地方能源局实际上是国家局的翻版。主要负责制定 本地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负责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含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开展能源合作,能源预测预警等。
在本轮改革中,原电监会派出机构未与地方能源部门整合,而是成为国家能源局垂直管理机构,且规格高出地方能源局半格。
除地方能源局外,省一级能源管理职责还分布在发改委、经信委、煤炭局、安监局等多个部门,与派出机构在安全监管、规范电力秩序、监管油气市场等方面存在交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