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钢铁焦化水泥电力玻璃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明确提出,唐山市将在“五个行业”实施差别电价、差别水价和惩罚性排污费措施(以下简称“三项处罚”措施)。
按照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实施“三项处罚”措施:
(一)2013年12月底前仍未开工建设干熄焦及污水膜处理的焦化生产企业,予以实施“三项处罚”,直至完成治理任务。
(二)钢铁、水泥、电力、玻璃四个行业企业,未按《唐山市钢铁焦化水泥电力玻璃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规定时限完成治理任务的,实施“三项处罚”,直至完成治理任务。
(三)环保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偷排偷放或擅自停用的,自发现之日起,实施两个月的“三项处罚”。
(四)对超过规定年度限额排放的企业,实施两个月的“三项处罚”;两个月内无法通过排污权交易或租赁等方式取得排放指标的,继续实施“三项处罚”,直至企业取得排放指标。
(五)人为损坏IC卡设备或IC卡设备损坏后不及时维修的,实施两个月的“三项处罚”,并责令限期修复完好。
上述“三项处罚”中,差别电价由供电部门按每度电0.1元收取,差别水价由水务部门按每吨水2元收取,惩罚性排污费由环保部门在现有征收额度基础上加1倍收取,惩罚电价按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执行。所收费用上缴市财政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用于支持节能减排项目和结构调整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