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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企税费沉重,重在煤炭生产板块

  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对20家近4年的煤炭税费负担情况调研显示,煤炭生产税负占煤炭销售收入的21.23%,加上煤炭生产行政性收费占煤炭销售收入的14.0%,煤炭生产税费负担占煤炭销售收入的比率达到35.23%,远远高于我国的其他行业和国际同行业。
  
  当前,煤炭行业普遍经营困难,煤炭企业税费负担重的问题更加凸显。
  
  “煤炭企业税费负担,重就重在煤炭生产板块。”前不久,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对神华集团、中煤能源集团、山西大同煤矿集团、山东兖矿集团、河南煤业化工集团、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等20家煤炭企业近4年(2009年至2012年)的煤炭税费负担情况调研后,得出了这一结论。
  
  调研结果显示,2012年,20家煤炭企业税负占全部营业收入的6.54%,比全国其他行业税负水平略高。但是,煤炭生产税负却占煤炭销售收入的21.23%,比煤炭企业税负高出14.69个百分点。加上煤炭生产行政性收费占煤炭销售收入的14.0%,煤炭生产税费负担占煤炭销售收入的比率达到35.23%,远远高于我国的其他行业和国际同行业。
  
  增值税、行政性收费占大头
  
  现代煤炭企业已不是单一生产煤炭产品的企业,其在行业、延长产业链、煤炭贸易、物流等方面发展迅速。20家煤炭企业中,大多数企业煤炭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比率已降到50%以下,非煤产业的产值远远超过了煤炭生产产值。
  
  “只研究煤炭企业税费问题,已不能真实反映煤炭生产企业的税费负担情况,必须深入研究煤炭生产税费问题。”这是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开展此次调研的根本所在。
  
  调研结果显示,增值税是煤炭生产企业的第一大税种,年增值税额占总税额的60%左右。2012年,20家煤炭企业产品增值税税负占全部营业收入的3.59%,由于非煤产业比重增大,煤炭企业增值税税负水平随之下降。但是,煤炭生产增值税税负占煤炭销售收入的12.73%,比企业增值税税负高出9.14个百分点,是全国平均水平的3倍至4倍。
  
  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调研组指出,2009年,国家实行增值税改革,将煤炭产品增值税税率由之前的13%提高到了17%,煤炭企业非但没有受益,增值税税负反而加重了。增值税改革本身并不完善,煤炭生产所用的矿井和技术装备,在矿井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期间被集中投入,等进入生产阶段后,大型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投入减少,新增固定资产进项增值税抵扣较少。
  
  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调研组分析认为,煤炭生产增值税税负处于超重水平的原因大抵有二。一是煤炭生产属于自然资源开采行业,没有原材料消耗,生产过程中的大量投入不能取得扣税发票,存在技术型重复收税;二是煤矿建设与生产实行不同类型税种,在取得的扣税发票中,很多不能纳入抵扣范围,存在类型差异型重复征税。
  
  除了增值税外,行政事业性收费也令煤炭生产企业“头疼”。20家煤炭企业中,煤炭生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价款、水土保持费、水利建设基金、土地使用费、环境治理保证金、可持续发展基金、调节基金、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征地迁村费、生态修复补偿费、煤矸石排放费等,加上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收费负担占煤炭销售收入的14.0%。
  
  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调研组指出,20家煤炭企业“五险一金”的收费负担占煤炭销售收入的6.69%。煤炭生产企业用人多,工资成本占经费支出比重大,多数煤炭企业的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比重超过50%。虽然现代化程度不断提高,但是煤矿用人数量并没有减少。
  
  清费立税可立即有所作为
  
  在宏观经济增速放缓的大环境下,解决煤炭市场问题不是一两年的事。眼下最要紧的,是帮企业渡过难关。
  
  “立竿见影的方法是清费立税,这是相关部门可以立即有所作为的。”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调研组开出了这一良方。
  
  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调研组建议,扩大煤炭产品进项税抵扣范围,把和环境类支出按规定税率实施进项税抵扣,或将煤炭生产增值税由17%恢复为13%,把煤炭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降到合理水平。
  
  清费立税的目的,是为煤炭企业争取喘气机会。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调研组建议,取消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等行政性基金和收费项目,将性质和用途基本相同的收费项目合并,减少重复性收费。
  
  当前,资源税改革似已箭在弦上,业内外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对此,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调研组表示,资源税改革应考虑煤炭企业税费负担过重的现实。20家煤炭企业煤炭资源税实际税率仅为0.75%,改革后拟按照销售收入的3%至5%计征,煤炭税负水平将提高2.25个至4.25个百分点,这对煤炭企业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调研组认为,我国西部地区因资源条件好,对煤炭资源税改革的呼声较高,东部地区并不热衷于此。新中国成立后,东部地区的煤炭企业为国家建设出了力、尽了责,如今多数进入“老年期”,地方政府应适时建立资源税返还机制,帮助企业转型发展。
  
  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调研组建议,资源税改革实行差异税率,西部地区的煤炭资源税高一点,东部地区的煤炭资源税低一点,形成西高东低的梯形结构。
  
  “煤炭资源税改革,增多少税就要减多少费,保证清理杂费带来的成本降低能够与煤炭资源税改革带来的成本增加相互抵消,甚至前者应减得更多。”这是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调研组反复强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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