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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保厅、省物价局对燃煤发电企业除尘电价作出规定
发布日期:2014-01-06 14: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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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山西省环保厅了解到,为改善环境,治理大气污染,省环保厅、省物价局对燃煤发电企业除尘电价作出规定: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烟尘排放浓度低于30mg/m3(太原地区低于20mg/m3),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除尘成本予以适当补偿,电价补偿标准为每千瓦时0.2分钱。 按照要求,对于去年9月25日前除尘设施经环保部门验收,且烟尘排放浓度满足除尘电价加价标准的燃煤发电企业,可直接向省环保厅提交出具环保验收意见的申请,并附环保部门验收文件、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监测站出具的近1年以内的监测报告,由省环保厅出具环保审核意见。燃煤发电企业持省环保厅除尘设施环保审核意见文件,向省物价局申请除尘加价。9月25日以后完成除尘设施改造、烟尘排放浓度低于30mg/ m3(太原地区低于20mg/m3)的燃煤发电企业,可在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后,持省环保厅燃煤发电机组除尘设施环保验收意见文件,向省物价局申请除尘加价。 与此同时,各燃煤发电企业要保证除尘设施正常运行,烟尘排放浓度稳定达标。各级物价、环保部门将加强对燃煤电厂除尘设施运行监管,对擅自停运设施或烟尘排放浓度超标的燃煤发电企业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除尘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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