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指出,煤矿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煤矿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该项工作应当始终坚持“综合勘查、科学分析、预测预报、保障安全”的原则。
根据《规定》,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研究煤矿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瓦斯、水文地质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等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类型划分;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煤矿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估算和核实煤矿/储量以及煤矿瓦斯(煤层气)资源/储量,掌握资源/储量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可靠依据;调查、研究煤矿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
《规定》要求,及所属矿井应专门设立地测部门,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规章制度,并由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
《规定》从煤矿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煤矿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煤矿地质观测与综合分析、煤矿建设生产闭坑各阶段的地质工作、煤矿地质信息化工作等多个方面对加强煤矿地质工作的具体要求做了说明。
《规定》执行日期为2014年3月1日,原煤炭工业部1983年11月颁发的《露天煤矿地质规程》(试行)和1984年5月颁发的《矿井地质规程》(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