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面清单”是政府履行监管职责的一种新思路,可比喻为企业的“指南针”或“避雷针”,如果煤矿企业理解好、把握好并运用好,将会使其在当前的增长速度换挡期和结构调整阵痛期中把握主动权,要么“壮士断腕”毅然而退,要么“凤凰涅槃”、“脱胎换骨”地改造为现代市场体系中的重要一员。
笔者学习领会99号文件,并结合之前的一些规定,初步归纳了煤矿在资源勘查、立项、设计、建设、生产、整顿验收、应急、退出等十个环节的“负面清单”,供煤矿企业参考。
1.勘查不清不行。
煤炭资源的勘查程度必须符合《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特别是有关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层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地温变化等与开采技术条件相关的条款都是强制性的,达不到要求,不得为其划定矿区范围。
煤矿企业要加强建设、生产期间的地质勘查,查明井田范围内的瓦斯、水、火等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明的不得继续建设和生产。
2.煤矿建设立项不经过安全核准不行。
所有煤矿建设项目要经过安全核准,未经过安全核准的,不得通过项目核准;未通过项目核准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现有关“三同时”的法律法规继续有效,项目初步设计的安全专篇未经审查通过的,不得开工;安全设施未经验收的不得投入生产。
3.煤矿设计不符合最低规模不行,超过最高规模也不行。
煤矿建设项目必须达到30万吨/年的最低规模,其中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其新建规模必须达到90万吨/年以上。但新建低瓦斯矿井不准超过1500万吨/年,高瓦斯矿井不准超过800万吨/年,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准超过500万吨/年。
现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而且要重新核定,核减其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产能。
4.不是什么企业和什么人都可以开办煤矿。
申请开采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情况和条件复杂等煤炭资源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灾害防治能力。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不得建设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从事煤矿生产的企业必须有相关专业和实践经历的管理团队,最低要配备“五职矿长”(即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五个技术员”(即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人员)。
“五职矿长”必须具有安全资格证,且严禁在其他煤矿兼职;“五个技术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
5.不是什么工艺都可以在煤矿使用。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新建、改扩建的煤矿,必须采用机械化开采。煤矿不得采用仓储式、巷道式和高落式采煤工艺,不得采用木支柱和金属摩擦支柱支护,不得采用单体滑移顶梁放顶煤工艺。不能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依法实施关闭。
6.不是什么人都可以下井当工人。
过去要求所有煤矿“三项岗位”(矿长、管理人员、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现在要求从业人员包括矿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而且教考分离,即发证与培训单位分离,杜绝“昨天种田,今天下矿”等不培训就上岗或培训不合格也能上岗的违规违章行为。
7.矿工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不行。
煤矿用工要统一签订劳动合同,统一参加社会保险;严格实施工伤保险实名制;要确定煤矿工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停产整顿煤矿必须按期发放工人工资;必须为矿工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必须为矿工建设标准化食堂、澡堂和宿舍。
8.停产整顿煤矿不严格验收不行。
各地要履行分级属地监管责任,按管理权限落实停产整顿煤矿的监管责任和验收部门。省属煤矿和中央企业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局长签字;市属煤矿由市(地)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市(地)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他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
9.煤矿不完善应急队伍和设施不行。
煤矿企业要么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要么建设兼职辅助救护队;煤矿企业要提高应急处置效率,统一生产、通风安全监控调度,不得将生产调度与安全监控单独分设;每年要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应急演练;要建设完善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要配备井下应急广播系统,储备自救互救器材。
10.落后小煤矿不退出不行。
重点关闭9万吨/年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的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不符合《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任何一个条款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整顿仍不合格的,依法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