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省出台《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疏堵结合化解过剩产能。
8年钢铁产能控制在2亿吨左右
我省将大力推进“6643工程”,到2017年压减6000万吨钢铁、6000万吨水泥、4000万吨煤和3000万标准重量箱玻璃。
按照《方案》,利用8年左右时间,将钢铁产能控制在2亿吨左右;全部关停不符合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要求的独立炼铁(不含国家认定铸造企业)和独立转炉炼 钢企业;淘汰 450立方米以下高炉、40吨及以下转炉;按照炼铁和炼钢产能匹配原则,通过企业产能置换和整合重组,压减部分产能;按照超量置换原则,通过城市钢厂搬 迁、向沿海和资源地转移,压减一批产能。
到2017年熟料产能控制在9000万吨以内,与京津冀的环境承载能力、市场需求相适应,产能利用率达到合理水平。
在“十二五”期间超额完成国家下达淘汰落后玻璃产能任务的基础上,通过严格行业准入、提高能耗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玻璃行业特别排放限值等手段,再压减、淘汰平板玻璃产能3000万重量箱。
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
根据《方案》,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方式核准、备案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业务(以超量或等量压减为前提,优化布局或退城进园等结构升级项目除外)。
2014年3月底前,全面清理未按照国土、环保和投资管理等法律法 规履行手续或手续不符合规定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在建项目(具体方案另行制定),并登记造册。2014年6月底前,依据相关要求分类处理:未开工的 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已经开工的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条件、环保要求的违规项目一律停建;确有必要建设,符合规划布局和环境承载能力要求的,在落实等量 或减量置换产能基础上,由所在地政府提出申请,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抄送省国土资源、环保部门;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审查后提请省政府报国家有关部委;经国家确认的,补办有关手续,不予认定的一律不得续建,由所在地政府妥善处理;对隐瞒不报的违规在建项目,一经查实,立 即停建,金融机构停止发放贷款,国土资源、环保部门依法查处,对项目所在地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涉及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 经清理确认必须停建的,按照谁违规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债务处理、人员安置等善后工作;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要主动接受舆论和社会监督,鼓励公民、企业 实名举报产能过剩行业违规建设项目。所有违规在建项目的处理结果,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开。
清理整顿已建成违规产能
2014年3月底前,以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为单位,全面清理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已建成违规产能(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对已建成违规产能,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国土资源、环保部门严格监督检查。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质监部门在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办齐必要手续之后,依法受理其生产许可申请。将工艺装备落后、产品质量不合格、能耗及排放不达标的项目,列入淘汰落后年度任务加快淘汰。
疏堵结合化解过剩产能
2014年至2015年,全部淘汰国家产业政策淘汰范围内的钢铁落后产能;淘汰水泥落后产能(熟料和磨机)1800万吨,淘汰平板玻璃落后产能3000万重量箱。
2016年至2017年,适度提高淘汰标准,再压减处于环境敏感地区的非新型干法水泥熟料产能114万吨。
2014年6月底前,通过严格执行强制性能耗限额、污染物排放特别限值标准及施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等政策,倒逼超过能耗限额标准和环保不达标 的企业、产能退出市场;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必须以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为单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减量置换,并向社会公示;省发展改革、工 业和信息化部门联合对产能置换方案予以确认并公告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置换产能列入淘汰落后产能名单。产能减量置换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准备案, 建成后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先淘汰置换产能,后投产新建项目。
鼓励退出产能跨区域置换
《方案》提出,用足用好国家和 省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财税、金融、土地等政策措施,引导和鼓励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龙头企业,发挥产品、技术、资金、资源、区位等优势,通过参股、控 股、资产收购等多种方式实施兼并重组,在压减产能的同时减少企业数量,提高产业集中度。实行开放性企业整合重组政策,支持省内外有实力的企业跨区域、跨行 业重组。
以减量调整为前提,引导钢铁产能向沿海临港和有资源优势的地区转移,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沿海临港和有资源优势地区的钢铁产能 达到全省的70%以上;重点解决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企业围城问题,2017年底前完成唐山丰南渤海钢铁、石钢等钢铁企业的搬迁,逐步实现武安等地围城企 业退城进园。
探索建立产能指标交易机制,鼓励退出产能跨区域置换。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化解过剩产能方面的作用,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 愿、市场化运作。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方案,通过产能指标的市场化交易,引导省内钢铁、水泥、平板玻璃有效产能向有比较优势的地区和优势企业转移,逐步形成我 省分工合理、优势互补的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格局。
鼓励钢铁产业向下游产业延伸
按照《方案》,在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建 设领域,除有特殊要求的外,鼓励优先选用钢架结构;鼓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钢架结构新型城市住宅;推进环首都高速铁路网络建设,增加钢铁、水泥消费;加快农 村基础设施建设、新民居建设、农村道路硬化,扩大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市场需求。
鼓励钢铁产业向下游产业延伸,由直接出售原材料向出售大型机械装备、半成品转变;鼓励水泥企业由直接销售水泥向销售水泥制品、建筑材料半成品转变;鼓励玻璃企业发展深加工,逐步实现由直接销售玻璃原片向销售玻璃制品转变。
鼓励省内外大型装备制造企业与我省钢铁生产企业结成联盟,建立固定的产供销关系,增加直供用户销售比重,实现长期稳定合作;鼓励钢铁企业直接参股、控股、收购装备制造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扩大省产钢铁消费。
污染排放严重超标停产整顿
《方案》指出,严格控制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实施区域限批措施。加强对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排放的动态监测,对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实施限产停产等措 施。曝光环境违法企业名单,加大处罚力度,责令限期整改,污染排放严重超标的企业要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符合污染物排放和特别限值等相关规定的予以关 停。
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生产企业使用土地进行全面检查,对违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进行清理,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经核 准、备案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新增使用土地、岸线。不得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项目给予任何用地优惠政策。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有偿收回企业环保搬迁、兼并 重组、淘汰落后等退出的土地,按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可以用于善后处理和转型发展。
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放贷、发债、上市融资。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能耗、电耗、水耗达不到行业标准的产能,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