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据财政部网站消息,为支持水电行业发展,统一和规范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
装机容量超过100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含抽水蓄能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8%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12%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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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据财政部网站消息,为支持水电行业发展,统一和规范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
装机容量超过100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含抽水蓄能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8%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12%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