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报了2013年四川省泸州市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 “5·1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处理结果,24名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煤矿实际控制人和法人代表分别被判有期徒刑20年;21名相关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这起事故处理进一步彰显了党和国家对每一起事故都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对所有责任人都依法严厉追责的决心,具有重要的警示教育意义。
据悉,本次警示教育内容主要包括集中观看《四川省泸州市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5•1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警示教育片》、《煤矿百人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片》,宣讲《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为使活动能够达到教育学习的目的,公司结合自身实际,在原有学习内容增加了花山矿“4•24”及太平矿“3•20”事故案例教育。同时,公司要求各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牢记血的教训,明确自身责任;要用历史教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要树立事故是可防可控的理念,遵章守纪,按章作业,彻底实现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