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的条件基本完备
由于税制环境是不断变化的,税收的固定性呈现出相对性,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的推出也是纳税环境变化使然的结果。
一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要求资源从价税发挥更为积极建设性的作用。税收是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助推器,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关键要实施资源税制改革。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中,需要通过税收的杠杆作用,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经济社会的发展。众所周知,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是当前我国经济改革的主旋律,在当下能源资源瓶颈因素凸显,节能减排形势严峻,生态环境日益恶化,雾霾防治形势逼人的背景下,积极探索和推进煤炭资源税费改革和计征模式调整,对于淘汰落后产能和优化产业结构,进而推动我国经济结构和增长方式转变大有裨益。同时,在能源资源战略地位日益显现的今天,由于从量税的累退性和弱调控性,使得我国资源税保护资源的重要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出来,亦即资源税一直处于地位低、功能弱、税额少、调节无力的尴尬境地。基于此,加快推出对资源和环境以及产业结构的调整具有积极影响的煤炭资源从价税显得愈发必要与重要。
二是既往阻碍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的通胀压力明显减弱。由于我国“富煤、贫油、少气”的能源禀赋结构,这就决定了煤炭在一次能源中的重要地位,2013年我国能源消费结构虽有所优化,但煤炭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仍达到65.7%。高价煤炭在其重要能源地位的影响下,很容易通过产业关联引致下游产品价格上涨,进而加剧通胀压力,这也是以往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迟迟无法推出的关键所在。从近两年情况来看,无论是月度、季度还是年度CPI的同比涨幅均出现不同程度的回落态势,2014年1月份的CPI同比涨幅与2013年12月份的CPI涨幅持平,充分显示出物价上行的态势并不显著。与此同时,经济增速的回落并呈中低速的未来趋势,加之基于环境治理的能源消费效率与能源消费总量的“双控制”,均表明煤炭的市场环境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整体来看,煤炭供给宽松的态势将继续,煤价高位回归的支持因素在煤炭市场日益开放背景下渐趋式微。走低的煤价、宽松的供应、减弱的通胀压力,均表明当前是推进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的好时机。
三是煤炭市场化的改革为煤炭资源税的从价计征营造了有利环境。2012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取消重点合同和电煤价格双轨制”。电煤价格并轨和煤炭订货会的取消不仅意味着“市场煤”和“动力煤”长期分治局面的结束,也意味着煤炭价格全面市场化。从征税对象来看,电煤并轨表明“双轨制”背景下无法统一纳税对象的窘况得以破解,“两煤合一”进一步明确了征税对象,价格差异的消失或统一的煤炭价格也为从价计征奠定了基础。同时,不再受政府指导价约束,而是基于市场供求形成的煤炭价格也有利于积极发挥从价税在反映煤炭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煤炭资源价值与代际公平问题上的调节作用。此外,在当前环境规制愈发严厉而引致煤炭需求下降,而日趋开放竞争的煤炭市场在带来供应局面宽松的情况下,随着新能源等替代能源的健康持续发展,因计征从价税而发生的税负转移问题也因供求弹性与市场结构的变化发生逆转,税负转嫁的可能性愈发减弱,而激发企业通过内生化消减成本压力的机制则显著增强。
四是政府部门“清费立税”的改革思路已经明确。2011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奠定了资源税从“从量计征”向“从价计征”转变的改革思路,虽然仅对石油和天然气进行了从价计征,但此后关于煤炭资源税的改革信号逐渐明确。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加快资源税改革”,此后201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再次强调资源税改革。同时,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中更为明确地指出“要对重点产煤省份煤炭行业收费情况进行集中清理整顿的同时,加快推进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作为能源行业的直接主管部门,能源局在其发布的《关于印发201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更是开宗明义地提出了“2014年将以清费立税为主线,清理整顿涉煤基金,加快推进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
……(全文请见《电力决策与舆情参考》2014年第8、9期<总第152、153期>,转载请注明出处)
(依绍华,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流通研究室主任。聂新伟,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