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较大责任事故的煤矿
依法实施关闭
《意见》指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以及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限期停产整顿,到期未消除的,依法实施关闭。对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责令立即停产、限期整改,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对整改后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且未被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依法实施关闭。
此外,对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依法实施关闭,并关闭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或资源枯竭的煤矿。对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擅自组织生产的煤矿,依法实施关闭。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采煤方法和工艺开采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2015年底前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依法实施关闭。
煤矿数在去年基础上
减300对以下
《意见》要求,对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6个月后仍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按照关闭煤矿标准,应停止供水、供电、供爆炸物品,拆除设备,炸毁井筒,填平场地,恢复地貌,遣散人员。到2015年底,全省煤矿数量在2013年基础上减少不低于300对。
《意见》明确,应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对现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不再扩大生产能力。2015年底前,由行业管理部门组织核定保留矿井的生产能力,对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矿井,要核减相应的生产能力。
此外,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煤矿使用的设备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新建、改扩建矿井,机械化升级改造矿井在竣工验收投产前必须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二级以上标准;整合重组矿井,整合主体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必须连续2年达到二级以上标准。
8个重点县市区
开展遏制事故攻坚战
《意见》要求,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煤矿企业加强建设、生产期间的地质勘察,综合运用物探、钻探等勘察技术查明井田范围内的瓦斯、水、火等隐蔽致灾因素。2015年底前仍未查明的,一律不得继续建设和生产。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进行区域性水害普查治理,划定每个煤矿老空区积水的警戒线和禁采线,落实预防性保障措施,防止水害事故。
2015年底前,开采煤层厚度在0.8米以上,地质条件简单到中等复杂的水平、近水平、缓倾斜、倾斜煤层的煤矿必须实现机械化采煤;煤巷、半煤岩巷必须实现机械化掘进、装载;长度超过1500米的平巷、垂深超过50米的斜巷,必须实现机械运送人员。新建、改扩建煤矿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一律不得核准。
《意见》明确,要开展煤矿安全重点县市区遏制重特大事故攻坚战。在曲靖市宣威、富源,昭通市昭阳、镇雄,红河州泸西、开远,大理州祥云,丽江市华坪等8个煤矿安全重点县市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和所在州市人民政府包片督导,开展为期2年的遏制重特大煤矿事故攻坚战。到2015年底,8个重点县市区的煤矿事故死亡人数比前5年(2008—2012年)平均死亡人数下降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