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对省内电煤实行临时价格干预,适当控制合同电煤价格涨幅。省内煤炭生产企业要按照“皖煤保皖电、皖电用皖煤”的原则优先满足省内发电用煤需要。纳入国家跨省区产运需衔接的年度重点合同电煤和省内年度合同电煤,2012年合同价格在2011年合同价格(4800大卡,560元/吨或5000大卡,580元/吨)基础上,上涨幅度不得超过5%,具体价格、热值由煤电双方协商确定。实际供应热值高于或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可按实际供应热值和合同单价进行结算,或按固定折算价格结算,但固定折算价格不得低于0.1元/大卡。同时,对市场交易电煤实行最高限价。省内电煤交易双方通过铁路、公路直达运输的电煤市场交易价格,最高不得超过2011年4月底的实际结算价格(4800大卡,720元/吨),也不得采取改变结算方式等手段变相涨价。电煤市场交易的具体价格,由煤电双方参照国家规定的秦皇岛港等电煤平仓最高限价(5500大卡,800元/吨)协商确定。
意见强调,全面清理整顿涉煤基金和收费。除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以及依法设立的对煤炭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外,凡省级以下地方政府越权或擅自设立的附加在煤炭上征收的所有基金和收费项目,应当予以取消。 2月15日前,各地将本地实施电煤价格调控的方案报送省物价局和省经信委。
意见要求,建立电煤价格监测和电煤合同备案制度,对省内淮南矿业集团、淮北矿业集团、皖北煤电集团和国投新集能源股份公司等主要煤炭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实行月度监测报告制度。凡与电煤临时价格干预政策不符的年度电煤合同,应予以纠正。
意见要求,各煤炭企业要加强自律,严格执行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增加煤炭产量,保障电煤供应,保证重点合同电煤的兑现率。发电企业不得抬价抢购,要在国家规定价格涨幅范围内及时与煤炭企业签订电煤购销合同,积极组织购买电煤,保障电力供应。省物价局、省经信委将对落实情况开展抽查和重点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煤炭、发电企业,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最高处以500万元罚款;对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通报批评和公开曝光;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提请监察机关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