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符合以下条件的煤矿将成为被关闭的对象: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超层越界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组织生产的;不能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停产整顿后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限期停产整顿的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逾期仍不达标的;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一年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1-2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9万吨/年及以下急倾斜煤层开采的;地质构造复杂,水患严重,不具备机械化改造条件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2014年底止未申报机械化改造的煤矿和2015年底未完成机械化改造的生产矿井,及不能在批准的技改期限内完成机械化改造的技改矿井。
对政策性关闭的矿井,企业在2014年底前提出申请并于2015年6月底前关闭到位的,自治区财政按矿井核定或设计生产能力给予适当经济补偿。但是,未开建设的矿井,只核退采矿权价款。而对于计划关闭的矿井,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受理采矿权延续申请,不得将采矿权进行转让和抵押登记;对资源枯竭、采矿权失效等原因自然关闭的矿井,由县级政府组织制度闭坑方案,在规定的期限内关闭退出,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