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实施意见》要求,各产煤市、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煤矿关闭退出机制,重点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资 源枯竭的煤矿,分阶段淘汰年产9万吨以下的煤矿。同时,严格新建、扩建煤矿准入标准,停止核准新建年产低于30万吨、扩建年产低于9万吨的煤矿项目。
意见提出,在全省能源发展专项规划指导下,制定完善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科学调控煤炭生产总量,加大整合兼并和关闭小煤矿力度,坚决遏制煤炭产量无序增长。
据了解,全省将以生产规模大、技术力量强、装备水平高、安全生产有保障的煤矿企业为主体,通过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等方式,升级改造小煤矿,促进煤炭集约化生产,提高产业集中度。
此外,全省将建立煤矿生产要素动态核查和登记公告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超能力生产的处罚力度。对不符合煤矿机械化建设要求的 新建和扩建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得确认其生产能力,不予登记和公告其新增生产能力。优化生产矿井布局,年产15万吨及以下的矿井,总井口数原则上不 超过5个,超过5个的要通过技术改造,合理集中生产,封闭多余井口;新建、扩建(含资源整合)矿井只允许有一套生产系统,且只由一个井口集中出煤。
省政府还提出,支持煤炭企业发展矿区循环经济,建设一批煤炭洗选加工和综合利用项目,延伸产业链,开展多元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