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6日,兰州市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立即开展煤矿停产整顿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自9月27日起,年产30万吨以下煤矿企 业全部立即实施停产整顿。文件下发后,永登县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随即制定了《永登县煤矿停产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并下发到各有关乡镇、部门和煤矿企业。兰州市 安全委员会与永登县安全委员会下发的通知均明确规定,永兴煤矿应立即停产整顿。随后由永登县安全委员会牵头成立永兴煤矿停产整顿驻矿监管小组,指派永登县 安监局、永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局、民乐乡等单位派出李某某、高某某、魏某某等九名工作人员,从2012年9月27日起轮流驻矿进行24小时监管。兰 州市安监局于2012年9月28日暂扣了永兴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是,以上种种举措,并未能遏止永兴 煤矿继续生产的步伐。
2012年10月28日,国家安监总局煤监局第三暗查组在对永兴煤矿进行暗访时,发现永兴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继续进行生产,随即通报给省委、省 政府,要求反馈处理意见。经查,永兴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违法产煤1575吨。2012年11月7日,甘肃省煤监局兰州分局遂对永兴煤矿作出行政处罚,罚款 137.675万元。
而让这一违法行为有机可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驻矿监管期间,李某某、高某某、魏某某未按规定实行三人24小时监管,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致 使《永登县煤矿停产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流于形式。2014年1月8日,检方遂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将李某某、高某某、魏某某三人提起公诉。
永登县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高某某、魏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驻矿期间玩忽职守,未按照规定严格履行监管职责,致使《永登县煤矿停产整 顿工作实施方案》流于形式,致使永兴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仍违法生产原煤1575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公诉 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