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关闭年产9万吨以下小煤矿(国企改制年产9万吨以下小煤矿采矿证到期实施关闭),加快关闭年产9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以及灾害严重、经安全评价机构认定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年产9万吨及以下的煤矿。
关闭超层越界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煤矿;关闭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不能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依法实施关闭。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
国家支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及各级政府配套资金,鼓励小煤矿有序退出。同时,研究落实国家相关的信贷、财政优惠政策,鼓励优势、涉煤大型企业和其他战略投资者作为主体小煤矿。
对自愿退出的煤矿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采矿权价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经治理验收合格后)返还政策。支持小煤矿集中关闭地区发展替代产业,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塌陷区治理和棚户区改造,加快城市转型。
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生产能力核定,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年产30万吨的煤矿和低于年产90万吨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现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2015年年底前,重新核定上述矿井的生产能力,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生产能力。从事煤炭生产的企业必须有相关专业和实践经历的管理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