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地悲剧”概念,其实是个舶来品。1968年,英国学者哈丁在《科学》杂志上发表了题为《公地的悲剧》的文章。文中描述了这样一个场景:一个向所有牧羊人开放的牧场,由于缺乏约束条件,每个牧羊人虽然明知过度放牧会导致草场退化,但想到草场退化的代价不是由个人承担,而是大家负担,因此都选择增加放牧的数量。草场持续退化,直至无法养羊。
经济学家认为,“悲剧”的产生是由“公地”的产权特性决定的。“公地”有许多拥有者,这些拥有者中的每一个都有使用权,而且没有人有权阻止其他人使用。结果,“人人上树摘果,却无人浇水施肥”。
如此看来,“公地悲剧”的发生有两个必要条件:一是人性的自私,即在公地利用上,人人都以个人的生计为主要考量;二是公地缺乏严格而有效的监管。
在现实社会中,“公地悲剧”普遍存在。森林过度砍伐、海产过度捕捞、城市拥堵、地方特产以次充好败坏声誉,都是“公地悲剧”的典型例子。
“公地悲剧”在国有煤矿企业也客观存在着。
一是投资不讲效益。前些年上面指令的投资,比如缺少煤源和下游市场的储煤基地建设、有违国家投资禁令的非煤产业项目,就不说了。就是现在,真正按照市场法则讲求投资收益的项目投资又占了多大比重?对这类美其名曰“承担社会责任”的投资,有的企业至今未能很好反省。
二是敏感开支失控。所谓敏感开支,说穿了就是被化公为私的开支。这个支出漏洞,在民营企业不存在,在实行职务消费定额化的外资企业中也不存在。之所以在国有煤矿企业普遍存在,根子在国有企业资产所有者缺位,人人都是所有者,但人人都不对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公车私用、公款消费无度,不足为怪。
三是基础投入不足。一些煤矿只顾完成计划指标,违背规律高强度开发,开拓投入不足,采掘部署失调;为完成经营承包指标,过度压缩成本,以致杀鸡取卵,透支家底。虽然,从表面上看问题出在行政干预上,但根子还在所有者缺位。主事者不怕矿井丧失后劲,只怕得罪上头;只顾眼前过得去,哪管身后洪水滔天。
四是资源浪费突出。由于缺少严格的资源利用计量与考核,以致资源浪费现象普遍存在。比如,煤矿采区与煤柱设计的资源节约考量,更多依赖设计人员的素质而非强制性的规范;
共生和伴生资源开发被边缘化,局限于“资源综合利用”的传统理念。五是环境保护疲软。煤炭开采所产生的环境破坏是多方面的。从表面上看,是因为煤矿地处边远山区,环境监管力度较小,煤矿一般又是当地税收和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即便开采中有生态环境破坏,也会得到宽容。但从根子上看,还在于环境是大家的,破坏了并不需要付出太高的成本。企业千方百计把环境治理的成本外部化,而政府部门又事实上提供条件,从而导致煤矿环境保护意识淡薄。
国有煤矿企业应当正视客观存在的“公地悲剧”,并下决心防止与化解“公地悲剧”。随着改革的推进与法制的完善,企业“公地悲剧”产生的条件和环境正在发生变化:非市场因素对国有企业的干预逐步减少,激励与约束机制更加完善;资源开发与资源使用成本越来越高;更严厉的环境保护法、煤矿安全生产规程陆续出台并实施,污染环境代价低廉正成“过去时”,国有煤矿煤炭开采的负外部性已经成为自身生存发展的极大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