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府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企业税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对符合规定的项目以及下调、取消的项目予以明确。下调和取消的项目包括:从2014年7月1日起,下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全区暂停收取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治区留成部分;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由企业按规定自提自用,计入成本,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代收、代管、集中使用;铁路部门不得强制向煤炭企业收取煤炭运输保价费;取消铁路“三产”部门向煤炭企业收取的“计划费”;取消无实质服务内容仅靠提供运输计划收取的综合服务费;降低煤炭企业铁路物流费用等。
另外,根据内蒙古此前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重点煤炭企业的指导意见》,内蒙古将支持重点煤炭企业“以煤为基、多元发展”,延伸产业链。鼓励重点煤炭企业建设煤化工、低热值煤发电等煤炭转化项目和煤炭分质利用、煤机制造、煤炭物流项目。鼓励重点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其他煤炭企业,支持重点煤炭企业联合、兼并、重组其他煤矿,逐步提高煤炭开发生产集中度。按照相关规定优先配置煤炭资源,保障重点煤炭企业持续发展的资源供给。原煤年产量超过5000万吨的重点煤炭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自治区各类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