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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达州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从7月10日起,达州市正式实施《达州市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办法》从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主体、缴纳对象、征收原则、缴纳时限、缴纳费率等方面做了全面规范。

《办法》规定缴纳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必须坚持严格执法、应收尽收、足额征收、全额入库和切实维护国家权益的原则,缴纳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对象为全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煤炭资源的采矿权人,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企业管理费用。规定缴纳煤炭资源补偿费费率标准为1﹪,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按季度缴纳,采矿权人应在本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本季度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地质勘查、矿产资源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征管补助经费等。

《办法》规定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征收,并接受上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同时发改、财政、审计、统计、国税、地税、人行等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煤炭资源补偿费费征收的监督、管理入库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大中型矿山、垮县级行政区域矿山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跨市级行政区域矿山煤矿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对违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的采矿权人,由征收机关依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予以处罚;对征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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