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国土厅被指行政不作为:采矿证拖3年致10煤矿亏超50亿
7月23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致函中国经济周刊,就相关情况进行了书面说明。这份《关于十座露天煤矿未换发采矿证的情况说明》(下称“情况说明”)引用了多份政府文件及数次会议资料,婉转指出未换发露天采矿许可证的原因——开采方式变更没有按要求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与此同时,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还声明:“在为这10座煤矿办理露天开采许可证上,我厅的态度是积极的,工作是依法的,程序是严谨的,没有不作为或消极作为的现象……”
8月初,记者再次前往山西进行调查采访。
变更是否需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2011年9月9日,山西省煤炭厅正式给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元金煤业有限公司等10座煤矿(下称“10座煤矿”)所在的6个市政府下发了“同意由井工变更为露天”的批复。那么,按照彼时的程序与文件精神,该变更事项是否需要提交山西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发给《中国经济周刊》的“情况说明”解释称:2011年9月省煤炭厅批复这10座煤矿转为露天前,2011年1月省政府(2011)第74次常务会议(下称“74次常务会议”)就要求,井工变露采应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复后,2012年5月省政府(2012)40次专题会议和6月份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12)47号、48号文再次重申了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要求。
本刊7月21日的报道曾引用山西省煤炭厅于2013年4月11日复函国土厅的表述:“47号文”、“48号文”均出台于2012年6月;“47号文”要求“今后新建露天煤矿和改变开采方式的煤矿,需按程序上报省政府,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而文件所指“今后”应从文件下发日2012年6月20日开始,之前的仍应按照“62号文”执行;10处煤矿不属“47号文”提到的“新建矿井”,均为重组整合保留煤矿变更开采方式,属遗留问题。
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山西省煤炭厅规划处一位负责人李军(化名)仍坚持上述观点,认为复函很清楚,无需探讨“47号文”与“48号文”。
“为什么只提了74次常务会议、47号、48号文件,却始终没有提‘62号文’?”李军颇为疑惑。他表示,“10座煤矿的变更只有‘62号文’最具针对性,其他文件都套不上。”
被山西省煤炭厅数次提到的“62号文”,是山西省政府办公厅于2011年7月30日下发的《关于部分煤矿重组整合方案调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该文件也是山西省煤炭厅为10座煤矿审批的主要政策依据。
“正是因为有了‘62号文’,企业才提出了变更申请,煤炭厅也有了办理的文件依据。”山西省煤炭厅规划处另一位负责人刘波(化名)说。
对原批复为井工开采的矿井……因经济技术原因采用井工开采无法布置正规回采工作面而提出拟变更露天开采的……由省煤炭厅提出意见,会同省国土厅、省环保厅办理——这是“62号文”第五条第二节的主要内容,文中并未提出需提交山西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山西省煤炭厅政策法规处负责人称,“煤炭厅的批复是有效力的,不是瞎批,是严格按照省政府的授权办的。我也没有听到关于‘62号文’废止的说法。”
虽然74次常务会议已过去三年半时间,但李军仍能记起当时的情景,“在迎泽宾馆西楼召开的也是省政府第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会议结束后,各市市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安全生产市长助理、省属大企业负责人都留下来,就兼并重组事项规定了‘八不准’。会上并没有明确提这个事(编者注:即井工开采变更露天开采)!”
虽经多方努力,本刊仍无法查到74次常务会议的相关记录,对于会议的细节、详细内容也无从获知。
但山西大学法学院一位不愿具名的教授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表示,即便政府常务会议有要求,但同一事项,如果在省政府常务会议与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件出现不一致时,相关部门按照文件来执行更有道理,因为政府会议纪要不能直接对外适用,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