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煤矿井下生产安全紧急情况停产撤人规定》,井下出现这11种情况时必须停产撤人:发生瓦斯、煤尘、水灾、火灾事故;作业地点发现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征兆;采掘工作面风流中和钻孔施工处CH4浓度达到1.5%;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矿井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不能保证正常通风;发生明火,现场火势不能控制;采掘作业时,发现有透水征兆,或涌水量出现突增等异常情况;采掘等作业场所出现大面积冒顶征兆,当场难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冒落;发生冲击地压征兆;供电系统发生故障,不能保证矿井通风、提升、排水等安全设备运行;其他可能危及井下作业人员安全的紧急情况。
“现场作业人员必须在停产撤人的同时,及时向矿调度所汇报,调度所立即通知其他可能受威胁区域停产撤人,再按应急预案处置。”安徽煤监局局长卜庆林介绍,根据《规定》,矿工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职工有权力在不安全的情况下拒绝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