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被“备案”取代
我国是世界煤炭资源大国,也是煤炭生产、消费大国。富煤贫油少气的能源特点和经济发展阶段,决定了煤炭将继续充当第一能源的角色。从2004年到2014年,我国的煤炭行业生产总量和消费总量都居世界第一位,煤炭在我国一次能源生产和消费中的比例平均高达70%以上,可以说煤炭行业经历了最佳的“黄金10年”。
煤炭在“黄金10年”里的表现,给许多人造成了煤炭经济“东方不败”的假象;一座煤矿就是一台“造币厂”,这种心理刺激了许多煤企的“赌徒”心理,煤炭市场的表现麻痹了其暗藏的风险。与此同时,许多国有煤企也利用在市场上赚取的超额利润,对煤企进行“做大做强”,加大对煤炭生产的投入。一方面,对现有煤矿进行生产技术改造,扩大其生产能力;另一方面,大举收购地方小矿,并投入巨资进行安全、生产技术改造,以达到国有生产矿井的安全标准;第三,加大对煤炭资源的占有力度,投入巨资进行资源勘探和新煤矿建设,以保证企业的持续性。
但是,随着企业的大举扩张、国际经济不景气、国内消耗跟不上,产能过剩爆发了。自今年上半年开始,全国煤炭企业亏损面超过了70%,有50%以上的煤炭企业出现减发、欠发和缓发职工工资的现象。煤炭市场步入了“严冬”期,时至今日,丝毫没有“回暖”的迹象。许多省、市、自治区出台救市政策,期待救煤企于“水火”,但收效甚微。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环境不断的恶化,煤炭行业作为重要的污染行业成为了我国治理环境的一个重要目标。
面对煤炭行业的整体情况不佳,此次出台的《办法》从市场和规范的角度来看有了更大的刺激作用。而《办法》当中也可以看出相关政策性的倾向,更加明确了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虽然新旧《办法》的标题一字不差,但新《办法》的内容却比原《办法》缩减了近40%,并且对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只字未提,取而代之的是“备案”、“公示”。
《办法》规定,煤炭经营企业应在每年一季度,向办理备案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上年度有关经营信息。对煤炭供应保障具有支撑作用的经营企业,应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动态监测,按季度报告主要煤炭买卖合同履行等情况。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示煤炭经营企业年度报告信息。
《办法》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煤炭经营主体依法经营以及备案、年度报告情况开展定期抽查。对煤炭供应保障具有支撑作用的经营企业,应对主要煤炭买卖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检查。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办法》对行业和国家煤炭安全做了主次分明的安排,对有市场行为的煤炭企业进行了舒缓的宽松政策指导,而对于不规范的企业也采取了相应的必要措施,使煤炭行业做到了可控可调的权衡。《办法》也明确了哪些部门参与煤炭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与工商、质检、环保、国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对煤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而多部门的监管在整体行业和社会效应上也起到了一个制衡和保驾护航的作用,使企业的发展按照正确的渠道去开展工作发展经营。行业整体健康的发展,符合市场规律政策性的调整,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也表现出了一种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