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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五类煤矿整合 十类煤矿关闭

        为加快曲靖市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步伐,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记者获悉,《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近日出台。
  
  《意见》明确,坚持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和可持续的煤炭工业发展道路;通过“三个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改造升级一批、整顿关闭一批),加快煤炭产业转型升级步伐,进一步减少和小煤矿数量,切实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大力调整煤炭产业结构,实现生产规模化、技术现代化、队伍专业化、管理信息化,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全力推进煤炭产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煤企(集团)年生产规模不低于120万吨
  
  《意见》明确,整合重组煤矿于2014年底前完成,改造升级的煤矿应于2015年底前取得项目核准或机械化改造方案批复。到2025年全市煤炭产业实现“50200”战略目标,即50户(集团),200对矿井。
  
  控制矿井数量。通过实施整顿关闭、整合重组和改造升级,切实减少煤矿及矿井数量。到2015年底,全市合法煤矿(不含云南煤化工集团、省监狱管理局所属煤矿)从现有的458井(坑)减少到286井(坑)。
  
  提升矿井规模。通过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富源县煤矿规模原则上单井设计能力不低于30万吨/年,其余产煤县(市、区)煤矿规模原则上单井设计能力不低于21万吨/年。
  
  提高产业集中度。通过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全市煤矿企业(集团)控制在50个左右,每个企业(集团)生产规模不低于120万吨/年;若达不到120万吨/年生产规模的,一个产煤县(市、区)原则上只保留1户煤矿企业(集团)。可以跨县(市、区)和跨州(市)组建企业(集团)。
  
  提升机械化水平。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后,凡具备机械化采煤条件的矿井必须实现机械化开采,全市矿井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80%以上,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达到85%以上,运输长度超过1500米的平巷、垂深超过50米的斜巷,必须采用机械运送人员;采区实现带式(或刮板)输送机运煤,减少串车运输;逐步实现辅助运输机械化。
  
  提升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通过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全市煤矿全部建成二级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2018年起,新建矿井执行“建一关一”政策
  
  坚持全方位实施转型升级。全市所有合法煤矿企业的生产、在建、改扩建矿井,不论办矿规模、所有制性质、管理体制,全部纳入本次煤炭产业转型升级规划范围,对照标准,确定方式,一次规划,分步实施。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按照“总体规划、分类指导、总量平衡”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实施的工作思路,依法依规推进煤矿企业整合重组。坚持发展先进生产力和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创新体制机制,支持和鼓励以强并弱、以优并劣、强强联合,支持和鼓励不同所有制煤炭企业共同发展。
  
  坚持减少开发主体与提高产业发展水平相结合。支持有资金、技术、管理优势的大中型企业(集团)以资源为基础,以资产为纽带,鼓励以股份制为主导、结合兼并收购等方式,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煤矿企业,实现规模化和集约化发展,提高产业集中度和安全技术水平。
  
  坚持严把新建煤矿项目准入关。2017年底前,暂停审核上报新建煤矿项目,2018年起,新建矿井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并执行“建一关一”政策。
  
  2014年4月30日前经省级部门批准“建一关一”手续或2014年4月30日前经市人民政府行文向省级有关部门上报新建矿井有关审批手续的矿井,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五类煤矿必须整合重组
  
  《意见》明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煤矿必须纳入整合重组范围:能够由1个煤矿开采的相连资源必须统一开发;相邻连片,无大的地质构造、河流、村庄相隔,整合后能满足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的矿井,必须整合为一个矿井、一个采矿权、一套生产系统开采。
  
  在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开采的小煤矿必须纳入整合重组。
  
  9万吨/年及其以下矿井,资源自然属性具备整合重组条件的煤矿矿井必须纳入整合重组。
  
  煤与瓦斯突出、按照突出管理、冲击地压和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的矿井原则上不参与整合重组。
  
  一个矿区(井田)原则上由1户主体企业开发,已取得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可以由相邻的生产矿井或在建矿井进行整合。
  
  十类煤矿整顿关闭
  
  具有以下情形或行为的煤矿一律予以关闭:
  
  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的。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发生事故后业主逃逸的。
  
  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或监管、监察指令,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
  
  超层越界拒不退回的。
  
  不具备整合重组条件,且矿区面积小于0.2平方公里、保有资源储量小于50万吨的。
  
  多系统生产、弄虚作假逃避监管的。
  
  现有生产能力9万吨/年及其以下存在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严重灾害的。
  
  不按规定时间完成整合重组的。
  
  纳入整合重组后,煤矿业主在整合重组过程中故意设置障碍,导致整合重组协议难以签订,阻碍煤炭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工作的。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关闭的其他类型的煤矿,以及经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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