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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团伙5个月窃取煤炭近1500吨
法制日报 发布日期:2012-02-15 10:4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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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3日,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对以张付林、贾传祥为首的全国大型盗窃煤炭案进行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付林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贾传祥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千元。其余3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付林、贾传祥等36人多次在“苏淮拖488”船队承运江苏井神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煤炭过程中实施盗窃,窃取船队承运煤炭总计1439.79吨,涉案金额达110.27万元。(通讯员凡振峰 记者杜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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