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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潭启动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

       湘潭现有省政府保留矿井11处,其中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10处。为加快推进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9月9日下午,湘潭市委副书记、市长胡伟林主持召开了全市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启动了湘潭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

  煤炭是我国的主体能源,煤矿安全生产关系煤炭工业持续发展和国家能源安全,关系数百万矿工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但事故总量仍然偏大,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暴露出煤矿安全管理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2013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文件,提出我国将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到2015年底全国关闭2000处以上小煤矿,在全国掀起了新一轮小煤矿关闭退出高潮。

  湖南省煤矿矿点多、井型小、办矿标准低,且灾害十分严重,煤与瓦斯突出、水害和自燃发火尤为突出。据统计,全省有981处煤矿,占全国1/10,有861处煤矿产能在9万吨以下,属于淘汰对象。

  其中,一些矿井地质条件复杂,受井田范围限制,根本无法实现正常开采、抽采达标;一些矿井资源已近枯竭,但矿主抱着侥幸心态冒险作业,稍有不慎就可能发生透水等安全事故;一些矿井煤层自燃与瓦斯突出并存,治理难度极大。为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提升煤炭工业整体素质,我省痛下决心关闭一批灾害严重、不达标的煤矿,并对保留煤矿进行脱胎换骨的改造。

  6月19日,全省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会议在长沙召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4]38号)文件精神,按照“关闭一批、整合一批、提升一批”的总体思路,明确坚决关闭11类落后小煤矿,到2015年底前要关闭400处左右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小煤矿,保留的煤矿“一矿一策”,通过资源整合、升级改造、限期整改达标和兼并重组,达到保留矿井必备条件,总数控制在500处以内。

  根据方案,列入关闭的11类煤矿分别是:重点关闭年产能9万吨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加快关闭年产能9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且年产能在9万吨及以下的;关闭超层越界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关闭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关闭没有通过瓦斯防治能力评估且拒不停产整顿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关闭或整合矿区范围上下垂直重叠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灾害严重矿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应予关闭的;没有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依法实施关闭;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未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

  据了解,全省落后小煤矿的关闭退出分三批实施,2013年已完成邵阳市的试点。今年,将完成郴州、衡阳、长沙、湘潭、株洲、永州、益阳、常德、怀化、张家界、娄底、湘西等市州小煤矿关闭退出任务。2015年完成娄底市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任务。在积极争取国家小煤矿关闭退出奖补资金的同时,省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在2015年前完成关闭退出目标任务的市州给予奖补。今后,一律停止核准新建年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的煤矿,一律停止核准新建年产能低于90万吨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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