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小煤矿的关闭退出。”《意见》要求,30万吨/年以下小煤矿立即无条件关闭;关闭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组织生产的煤矿;不能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依法实施关闭;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区属煤矿和中央企业煤矿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验收,市县煤矿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
《意见》指出,对现有高瓦斯矿井、冲击地压、水害等灾害严重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2015年底前重新核定矿井生产能力,对灾害程度低,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机械化开采程度高的煤矿可核增生产能力。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申请开办煤矿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煤炭生产安全技术、管理能力及业绩。未通过安全核准的,不得通过项目核准;未通过项目核准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企业申请开采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情况和条件复杂等的,不得通过安全核准。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必须具有安全资格证,且严禁在其他煤矿兼职。建立煤炭安全生产信用报告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和安全生产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评价机制。
《意见》要求,自治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瓦斯防治能力执行情况监督管理,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机构对评估过程和结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追究责任。《意见》指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宁夏煤监局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管,对不具备各项前置条件的煤矿,一律不得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凡违规准入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