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厅下发的《加强露天煤矿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露天煤矿的建设、生产和经营必须由省政府批准的办矿主体企业组织实施,不得通过挂靠、承包、租赁等方式将开采和经营权变相非法转让。严禁办矿企业将煤矿整体承包给本企业非控股股东或其它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实施开采和经营;严禁将矿田转包和切块分包或者进行劳务承包。
在煤矿建设中,露天建设煤矿在取得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需按批准的采剥范围边界埋设界桩,并经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审批手续不齐全或未经批准开工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工建设;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的环保、水土保持、安全、职业卫生等工程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露天煤矿建设期间要严格按照设计施工,不准以施工名义组织生产,不准在设计批准的首采区域以外施工和作业。
在煤矿生产中,露天煤矿须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照证后,方可按照有关程序组织生产,严禁证照不全组织生产;露天生产煤矿要按照有关要求编制并报批年度生产计划,按照省政府规定的监管范围,经各市煤炭工业局和省属五大集团审批后方可组织生产。年度生产计划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开采;露天生产煤矿要合理划分采区,优化采区设计,有序开发,严禁露天煤矿超能力生产;露天生产煤矿应坚持集约高效原则,严格按照“一矿一场”模式有序组织生产,矿田内不得同时存在两个及以上采场。
对露天煤矿违法违规行为,在检查中,凡发现露天煤矿在开采和经营过程中存在主体责任不落实,承包、转包开采和经营权,超能力超强度生产,不按设计施工,证照不全组织生产,未按有关标准实施环境综合治理等问题的,将予以停产整顿。且凡责令停工停产整顿的露天煤矿,公安部门须停止供应并封存或者收缴民爆物品,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所发证照。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和后果的,将报请省政府实施关闭,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