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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资源税改革方案将出

             继2011年10月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之后,煤炭资源税改革终于启动。

      9月2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国务院常务会提出,决定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推进清费立税、减轻企业负担,这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既定任务。

      会议决定,在做好清费工作的基础上,从今年12月1日起,在全国将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由省级政府在规定幅度内确定。

      “财政部会同国税总局近期会就煤炭资源税的问题专门发文,并作解释。由于煤炭资源税为地方税,所以国家将确定一个类似油气资源税按销售额的5%-10%税率从价计征的税率区间,具体征收额度由省级政府确定。”一位接近财政部的专家对21世纪经济报道介绍。

      李克强表示,各省在推进这一改革过程中必须把握一个关键点:改革绝不能让企业增负,而要为税费比例逐步合理奠定基础。

      建议煤炭资源税从坑口价计征

      李克强指出,在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全面实施后,当前宏观经济运行平稳,煤炭价格低位运行,总体来看,是推出煤炭资源税改革的较好时机。

      “在2011年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中提出,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前述接近财政部的专家透露,虽然这是一个原则性规定,但也为今天的煤炭资源税改革预留空间。

      根据《条例》,煤炭资源税在从量计征的模式下,焦煤每吨8-20元 ,其他煤炭每吨0.3-5元。接下来煤炭资源税征收由从量计征到从价计征,这将是一次较大的改革,这在一定程度上将提高煤炭生产企业的税负水平。

      目前,国家尚未公布煤炭资源的税率。不少产煤大省此前曾经上报过煤炭资源税改革方案,一位西部地区的财政厅官员对21世纪经济报道介绍,“此前我们上报的税率方案为5%-10%,这样可以确保在清费立税之后煤炭企业的负担不会加重。”

      据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副会长姜智敏公开表示,此前上报的煤炭资源税改革方案中确定的税率区间在2%-10%。

      “煤炭价格有很多种,包括坑口价、平仓价、销售价等多种价格,所谓从价计征到底依什么价,目前也尚未明确。”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对21世纪经济报道分析,“我建议依坑口价来征收,因为这一部分的价格相对单纯。”

      所谓坑口价也叫出厂价,是指煤炭开采出来后堆在煤场,在没拉走的第一手价格,也就是堆在煤厂里的价格,一般不包含除煤价外的费用。

      由此,通过计算,不难看出由从量计征到从价计征后煤炭生产企业税负的变化:以内蒙古赤峰3500大卡的褐煤为例,其9月29日的坑口价为165元/吨,按照2%-10%的税率从价计征税负为3.3-16.5元,远远高于从量计征下的0.3-5元。

      “作为一个煤炭资源富集区,我们这里的煤种比较丰富,在从价计征的前提下,对不同煤种的资源税是按照焦煤和其他煤炭来区分征收,还是要对其他煤炭进行更为细致的区分,这一点也有待在煤炭资源税改革方案中进一步明确。”前述西部省份财政厅官员分析。

      清完费再立税

      在煤炭价格下行的大背景下,煤炭税费的变化将显得格外敏感。

      据中国政府网报道,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一位参会领导提出,税费改革的过程中,如果不先“清费”,担心加重煤炭企业负担,李克强点头予以肯定。

      李克强表示,清费立税后煤炭企业的总体负担不能增加,这是此次改革的前提,要明确写入文件中。“现在企业面对的各项收费确实太多了,有些地方的收费项目就像‘梁山好汉’一样,108项都不止,更重要的是,一些地方的收费不仅项目多,而且很不规范,一些企业通过疏通‘关系’就能少交钱,甚至不交钱,这不仅有寻租的空间,也干扰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早在去年11月28日,国务院在下发《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中明确提出,2013年年底前,财政部、发改委要对重点产煤省份煤炭行业收费情况进行集中清理整顿。


  对此,财政部负责人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表示,改革中可以明确一个要求:费没有清完的地区,坚决不允许新设征税项目。
      为此,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要立即着手清理涉煤收费基金,停止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取消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等,取缔省以下地方政府违规设立的涉煤收费基金,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确保不增加煤炭企业总体负担。

      “建议地方政府在出台煤炭资源税改革方案时,一并列出煤炭生产企业的税费清单,确保煤炭资源税改革不会增加煤炭生产企业的负担。”林伯强建议。

      此外,现行资源税征收依据,主要体现在1993 年年底国务院出台、1994年年初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可是《条例》已经暂行了20年,业界多次呼吁制定由人大制定《资源税法》,以体现税收法定的原则。

      “资源税的税制还没有完全稳定下来,在初步稳定之后,会考虑研究制定《资源税法》。”前述接近财政部的专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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