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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资源税税率 幅度定为2%至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昨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明确,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即按煤炭销售额乘以一定税率计算应缴税额;煤炭资源税税率幅度为2%-10%,现行税费负担较高地区要适当降低负担水平。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资源税开征于1984年,多年来煤炭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计征,计税依据缺乏收入弹性,调节机制不灵活。同时,煤炭企业还需缴纳一些收费基金,与资源税在性质、征收环节及对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存在费重税轻、税费结构不合理、重复征收等问题。今年上半年审议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将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作为一项重点任务,并将清理收费基金作为改革的重要内容。

2006年以来,我国煤炭采选业固定资产累计投资3.1万亿元,产能建设严重超前。近年来,全国煤炭年产能约40亿吨,在建产能达11亿吨左右,致使我国煤炭市场供大于求矛盾突出,价格大幅下滑,煤炭企业亏损面超过70%。同时,在大气污染治理和节能减排的压力之下,煤炭企业话语权减弱,出于保护煤炭资源的考虑,此次煤炭资源税改革来的正是时候。

根据昨日发布的《通知》,此次煤炭资源税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几个方面,一是清理涉煤收费基金,将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针对煤炭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消山西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等,取缔省以下地方政府违规设立的涉煤收费基金。二是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结合资源税费规模、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赋存条件等因素,将税率幅度确定为2%-10%,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幅度内拟定适用税率。结合当前煤炭行业实际情况,现行税费负担较高的地区要适当降低负担水平。未来,对原油、天然气及实行从价计征改革的其他资源品目,也将比照煤炭资源税改革清费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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