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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六类年产30万吨以下小煤矿将被依法关闭

     近日,宁夏下发《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6类年产30万吨以下的小煤矿将被依法关闭。
   
    《意见》规定,年产30万吨以下小煤矿凡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或1年内发生2次以上且累计死亡人数超过3人的,立即无条件关闭;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煤矿、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将被关闭;不能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依法实施关闭;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自治区人民政府2010年公告进行资源整合和扩能改造的煤矿未实施的,2014年底前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实施关闭。
   
    宁夏鼓励支持具有经济、技术、管理优势的企业兼并重组小煤矿。同时,进一步严格煤矿安全准入制度,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高瓦斯矿井。停止核准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灾害严重、放射性元素超标的各类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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