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以下情形进行重点甄别,主动向当地政府提出关闭或整合建议,包括:多次超深越界拒不整改及一年内2次超深越界;存在重大地质环境问题又难以整改到位;矿区范围垂直投影存在重叠;采矿权周边存在煤炭探矿权;资源枯竭且深边部不能增加资源储量;采矿权设置在前,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重要自然保护区设置在后等。
关于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注销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问题,《通知》要求,一方面是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及时查扣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待县市区政府做出关闭矿山决定后,持收缴的采矿许可证报省厅办理注销手续;另一方面组织治理矿山重大地质环境问题。关闭矿山不能遗留威胁人民生命的隐患。矿山应负责治理重大地质环境问题,并经县市区政府组织验收合格,方可退付备用金;不自行恢复治理或恢复治理不合格的,县市区政府使用其备用金组织开展治理工作。
对退付矿业权价款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的具体实施办法,《通知》作出明确规定,关闭矿山按已处置资源储量的未开采储量计付应退价款,补助退出的商业性煤炭探矿权取得成本全额退付,勘查工作费用按财政部门预算标准予以补助。缴入中央和省财政的应退价款以及备用金,将一次性退付给县市区政府依法处理;缴入市、县财政的,市县政府负责退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