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强调,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煤矿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已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停建,已经投入生产的违规项目一律停产,履行项目核准等相关法定手续。建立在 建违规项目名单,对列入名单的项目开展跟踪督查,严防私自复工复产。企业集团存在违规建设项目的,在违规项目未核准前,暂缓办理该企业集团的其它新建项目核准申请。
《意见》要求,今后一段时期,东部地区原则上将不再新建煤矿项目;中部地区(含东北)将保持合理开发强度,按照“退一建一”模式,适度建设资源枯竭煤矿生产接续项目。
同时,西部地区将加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统筹协调力度,重点围绕以电力外送为主的千万级大型煤电基地和现代煤化工项目用煤需要,在充分利用现有煤矿生产能力的前提下,新建配套煤矿项目。
《意见》提出,各地不得核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煤矿、90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煤矿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已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停建,已投产的违规项目一律停产。查处煤炭超能力生产行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继续淘汰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淘汰9万吨/年以上、30万吨/年以下煤矿。
当前,中国经济增速放缓,结构调整加快,煤炭需求减弱,煤炭供需失衡矛盾日益突出。能源局要求,煤炭行业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节能减排、治理大气污染等工作要求,以控总量、调结构、强管理、促改革为缓解当前煤炭行业困难的重要举措,进一步促进煤炭工业提质增效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