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能嘉华发电公司将其100万千瓦级、并经环保超低排放改造机组的部分发电计划,让其他企业60万千瓦级机组替发,违反了发电权替代交易应遵循电网安全、节能减排原则,必须由高效环保机组替代低效、高污染机组发电等规定。
根据公开渠道查询,浙能嘉华发电公司隶属浙能集团,是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浙能电力[600023])子公司。今年10月9日,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部、国家能源局召开全国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电视电话会议。会上,浙能嘉华发电公司被授予“国家煤电节能减排示范电站”称号。
对于违规行为,浙江能源监管办及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上述发电企业立即停止违规发电权替代交易行为,并通知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不得对上述交易行为作调度安排,不得开展相关交易结算。
按照《发电权交易监管暂行办法》,发电权交易是指以市场方式实现发电机组、发电厂之间电量替代的交易行为。简而言之是,计划合同电量的有偿出让和买入。
发电权交易可以通过双边交易方式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原则上由高效环保机组替代低效、高污染火电机组发电,由水电、核电等清洁能源发电机组替代火电机组发电。纳入国家小火电机组关停规划并按期或提前关停的机组,在规定期限内可享受发电量指标并进行发电权交易。
“以大代小”发电权交易的形式之一,即将低效机组电量交由其他电厂替代发电,出让发电权的机组可以获得一定经济补偿。国家鼓励发电权交易在跨省(区)、省内开展,以此实现节能减排和资源优化配置。
显然,浙江嘉华电厂将100万千瓦机组发电计划出让给60万千瓦机组替发,违背了发电权交易的初衷。
如果从问题的本源看,发电权交易是在现行电力体制下的不得已选择,是在计划电量分配制度下的“半市场行为”。所谓计划电量分配是指,电网调度机构和地方政府部门在每年初采取计划的方式分配电厂发电量,而非完全参照发电机组能耗水平、污染物排放调度电量。
在这种电力生产模式下,高效环保发电机组不能得到高发电指标,低效小机组吃“大锅饭”。这样问题就来了,60万千瓦级高效燃煤机组“大马拉小车”,可能与30万千瓦级机组发电利用小时数相当,甚至出现大小机组利用小时数倒挂现象。
事实正是如此。国家能源局《电力企业大气污染防治驻点河北监管报告》显示,2013年,河北省电力公司统调的机组中60万千瓦、30万千瓦、20万千瓦纯凝机组发电小时数分别为5681小时、5420小时、5420小时,60万千瓦级燃煤机组在低煤耗和低排放方面的优势未能发挥。
基于电量计划分配的模式,为降低能耗和污染排放,发电权交易才有了市场空间。在电量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利益均可以得到补偿,是当前电力体制下特有的利益分配方式。归根到底,发电权交易是一种过渡方案,维系时间取决于分配电量制度的存续周期。
由此可见,根除发电量交易违规的问题应该从电力市场化改革入手,改变以计划为主的电力调度模式,提高发电企业在电力交易中的地位和话语权,鼓励在电量富余阶段竞价上网,支持优先调度高效机组发电。
现阶段,我国电力体制改革完成厂网分离、主辅分离等内容,发电环节市场主体增多,市场份额竞争激烈。从进一步深化电力改革的路径看,竞价上网、输配分开、调度分离是未来改革的重点。无论采取怎样的改革路径,应该以提高市场化程度、破除垄断和计划调控为目的,让清洁、高效机组“吃饱饭”,低效污染小机组不再吃“大锅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