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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对煤矿建设项目实行安全核准或备案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或备案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6〕49号)、《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本要求》(AQ1049-2008)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10〕73号),安徽省对煤矿建设项目实行安全核准和备案制度,具体工作由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

  核准或备案的相关要求和程序:

  (一)按“登记、审核、批准”的程序进行核准或备案。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在收到项目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函和相关资料后,于2个工作日内批转相关处室。

  (二)相关处室在接到征求意见函及附件材料后,明确专人在3个工作日内对附件材料进行预审。材料主要包括井田地质勘查报告,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设单位业绩报告,新建股份制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体制建立情况说明和协议、公司章程,所在地政府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体制建立情况说明(省内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作为安全责任主体的除外)等。材料不符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和有关规定的,书面告知项目管理部门,项目管理部门通知建设单位补充报送。

  (三)相关处室对通过预审的安全核准或备案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委托安徽省内具备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审。

  (四)相关处室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安全评价机构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安全核准或备案的初步意见和建议,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由局长办公会议作出是否通过安全核准或备案的决定。相关处室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向项目核准或备案部门复函。

  (五)安全核准或备案应当自收到安全评价机构评审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复函。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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