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国家为缓解煤炭行业困难和促进煤炭行业健康发展,相继调整进口煤炭关税和质量政策,多重政策叠加效应使宁波口岸进口煤炭呈总体持续下滑趋势。
自2014年10月15日起,取消无烟煤、炼焦煤、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其他煤、煤球等燃料的零进口暂定税率,分别恢复实施3%、3%、6%、5%、5%的最惠国税率。加上自去年8月30日,取消褐煤的零进口暂定税率,恢复实施3%的最惠国税率,几乎所有主要进口煤种都恢复了最惠国税率。宁波口岸主要进口煤炭品种均在此次调整范围之内。值得注意的是,宁波口岸目前的煤炭进口国中,印尼、新西兰、菲律宾因与中国签订了自贸区协议,来自以上国家的进口煤炭仍然执行零税率。前10月,从印尼进口煤炭262.3万吨,占总进口量的25.5%。
2014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签发《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第16号令),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对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都作了明确规定。尤其在限制劣质煤进口方面有了明确规定,褐煤灰分要不大于30%,其它煤种不大于40%;褐煤硫分不大于1.5%,其他煤种不大于3%;对于汞、砷、磷、氯、氟等指标限量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另外对中国境内远距离运输提出明确要求。
宁波检验检疫局积极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加强进口煤炭动植物检疫、放射性监测和品质检验力度,前10个月共检验检疫出不合格批次76批,批次不合格率为34.9%,同比上升8.4%。
检验检疫机构提醒广大煤炭进口企业:一是签订进口煤炭协议时,充分考虑国家相关政策,审慎进行贸易评估;二是由于国家对进口煤炭实施关税调整,进口商可考虑从东盟、新西兰等国家进口煤炭,只要能提供相应的原产地证明,依然可以享受进口零关税待遇;三是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时,明确注明相关指标限值,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订货,避免因质量问题无法进口,给企业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