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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实施等量置换严控煤炭产能规模

       日前,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104号文件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实施意见》,要求严格控制煤炭产量无序增长,切实减轻煤矿企业税费负担,推进煤矿兼并重组。

山东省将实施煤炭产能规模等量控制办法,即在保持总量不变的情况下,按等量置换原则核准煤炭新增产能项目(含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升级、生产能力核定产能),新增产能数量不能超过淘汰产能数量。

严格新建煤矿准入标准,一律停止核准新建年生产能力低于45万吨的煤矿和年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新建、改扩建煤矿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一律不得核准。

山东省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重点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和年产30万吨以下的小煤矿。要求各市制定辖区内小煤矿关闭退出规划,明确关闭目标和责任,确保2015年年底前淘汰30万吨以下小煤矿。

意见明确,2015年年底前,对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开采深度超千米矿井的生产能力进行重新核定。凡是年核定能力或年生产规模达不到30万吨的煤矿,2015年年底前一律予以关闭。

到2015年年底,全省地方煤矿企业由目前的84家重组整合到60家以内,大型煤矿企业煤炭产量达到全省总产量的7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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