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在深圳市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将现行电网企业依靠买电、卖电获取购销差价收入的盈利模式,改为对电网企业实行总收入监管。即政府以电网有效资产为基础,核定准许成本和准许收益,固定电网的总收入,并公布独立的输配电价。同时,明确了输配电准许成本核定办法,建立对电网企业的成本约束和激励机制。
通知明确,独立输配电价体系建立后,要积极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电价市场化,电网企业按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
通知强调,建立独立的输配电价体系,是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对电网企业成本约束和收入监管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电网企业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条件。试点单位要充分认识输配电价改革的重大意义,认真做好试点工作,并尽快提交首个监管周期(2015年-2017年)深圳市输配电准许收入及价格水平测算报告。新电价机制自2015年1月1日起运行,原有相关电价制度停止执行。
此前,为促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发展改革委已核定了18个省级电网电力直接交易输配电价,但由于电力直接交易规模不大,电网企业通过低买高卖获得收益的模式并未得到改变。此次深圳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最大亮点,是按国际通行的核价方法监管电网企业收入,加强对电网企业成本的约束,同时引入激励性机制促使企业提高效率,标志着我国对电网企业监管方式的转变,也是电价改革开始提速的重要信号,将为推进更大范围的输配电价改革积累经验,并为下一步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创造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