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台山核电厂今年底将装载核燃料并在明年并网发电,为保障安全运行并保护环境和公众安全,江门市政府14届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台山核电厂规划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规定》并在昨日发布。
国际能源网讯 台山核电厂今年底将装载核燃料并在明年并网发电,为保障安全运行并保护环境和公众安全,江门市政府14届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台山核电厂规划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规定》并在昨日发布。该规定将核反应堆周边5公里列为规划限制区,限制区内实施居住人口数量控制并严禁设立炼油厂、化工厂、油库、爆炸方法作业的采石场、易燃易爆品仓库等,将从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
规划限制区内不得建设采石场
依照计划,台山核电厂将在今年底装载燃料,明年并网发电。该规定提出对以核反应堆为中心、半径5公里区域实施限制人口数量机械增加、引导或限制新建和扩建项目等措施。规定要求,台山市政府应当及时制定限制区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江门市政府审核后报江门市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
规划限制区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迁入常住人口或者进入暂住外来工作人员,但是不得超过规划限制区发展规划所确定的总控制人数。规划限制区内禁止设立炼油厂、化工厂、油库、爆炸方法作业的采石场、易燃易爆品仓库等对核电厂安全存在威胁的项目。规划限制区内可以发展养殖业、种植业、旅游业、捕捞业和适合当地发展的第三产业,允许发展符合发展规划及非禁止类的非劳动密集型、非重污染型项目。运输危险货物的船舶,需要通过规划限制区的,应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和运输的管理规定。
定期对液体放射性排放物等进行监测
台山核电厂应保障核电站安全运行,定期对固体废物和气体、液体放射性排放物及冷却水进行监测,监测报告在报省有关部门的同时,应当抄报江门市和台山市两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海洋主管部门。核电厂建设或运营期间发生危害公众和环境安全的事故,必须即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报江门市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委员会、台山市核应急领导小组及江门市和台山市两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海洋主管部门。
江门市和台山市两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海洋主管部门对核电厂场外的环境管理工作行使检查监督权。核电厂在运行过程中对周围公众和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周围地区环境严重污染、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