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2月6日电 (章斐然)银监会非银部主任李伏安在第五届金融租赁年会现场接受人民网专访时表示,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中国金融租赁业务法律建设相对落后,甚至存有空白,应尽快提高对金融租赁行业的认识,通过立法统一市场行为,确保监管一致、公平、透明。
金融租赁具备金融属性
据李伏安介绍,金融租赁实际上是一种金融行为。通俗地说,就是通过金融机构的融资支持去购买设备,再将设备租给生产厂商,帮助厂商实现产品的生产销售和盈利。其最大的特征就是以设备实物来融资。
李伏安表示,当前社会对金融租赁普遍存在认知误区,常将其与信贷混淆。事实上,租赁和信贷在设备的权属上有着重大区别。在租赁中,设备是租赁公司购买,属于租赁公司的,厂商只是租用者;而在信贷中,企业通过获得的贷款去购买设备,设备属于企业。
“金融租赁最大的优势就是企业在没有钱或没有条件贷款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租赁拿到设备使用。”李伏安说,“反过来,如果厂商效益不好、设备不好,租赁公司也可以将设备购买过来租给其他厂商。
金融租赁促转型升级
李伏安认为,在当前中国经济进入转型升级、降速降档、提质增效的新常态背景下,金融租赁凭借其独特的优势将发挥的作用。
资料显示,美国在2009年危机出现后的第三季度,金融租赁行业就成为了唯一快速反弹的行业,对美国在危机后恢复竞争力、生产力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李伏安表示,尽管中国经济的具体情况与美国不同,但也受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应借鉴金融租赁行业在美经济复苏中扮演的角色作用:
首先,金融租赁可以帮助旧产能的转移和生产设备效率的发挥。通过租赁方式,可以将一个地区过剩产能行业的设备租给产能相对较为落后的另一地区,同时租赁方式比单纯出卖旧设备有更好设备回收价值和产能效益保障。
其次,设备落后的企业本身难以得到资本或信贷市场的支持,而通过租赁则可以避免财务指标上的劣势,引进新设备投入生产,实现设备的更新换代,产业的转型升级。
最后,通过租赁的方式可以快速有效地在国际市场推广我国在大型设备制造行业的生产设计能力。例如一些发展中国家和落后地区短期内一次性支付资金能力较差,而通过租借设备就可以在组织生产、销售后支付租金。我国的高铁、飞机、大型设备等都可以采用租赁支持的方式“走出去”。
相关法律建设相对落后
针对金融租赁当下的蓬勃发展势头,李伏安认为,控制风险是监管部门的第一要务,其次是支持发展。“早发现、早控制会减少行业发展给经济带来的意想不到的风险。”他说,“在控制风险基础上应该支持发展。包括行业监管部门和主管部门,更要打造一个更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这也是监管部门当前需要推动的一件事。”
李伏安坦言,跟国际上比,中国金融租赁行业在法律建设相对落后,甚至还存有空白。他建议,需要尽快提高全社会对该行业的认识,推动建立金融租赁业务在国家层面的立法,通过立法统一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在内的市场行为,使得监管标准一致、公平、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