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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江西明确煤炭资源税改革相关政策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同意山西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为8%,江西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为2%。
 
  山西省财政厅联合省地税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本省煤炭资源税改革的相关政策。通知明确,纳税人开采原煤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原煤销售额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除国家统一明确的政策外,通知还对下列征收中的问题予以明确:一是对跨县(市、区)开采和洗选的煤炭资源税一律在开采地纳税;二是纳税人同时外购已税原煤用于混合销售或者混合洗选的,应当分别予以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按未税计税;三是对外购已税原煤在计算应缴纳资源税时,按当期实际使用量部分予以减除;四是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收购未税煤炭产品的单位为煤炭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煤炭资源税义务,实行完税凭证和已缴证明同步管理的征收办法。
 
  江西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透露,按照国务院“不增加煤炭企业总体负担”的精神和改革的要求,江西省将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取消省级审批设立的“煤炭煤矿安全生产培训费”项目,停止征收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的价格调节基金,取消省以下地方政府违规设立的收费,经测算,在不增加企业总体负担的原则下,该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定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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