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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煤矿超能力生产处50万元以上罚款

       近日出台的《太原市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实施方案》指出,将对超能力生产煤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为保证对煤矿超能力生产监管到位,由市煤炭局牵头,与市发展改革委、山西煤监局太原分局共同成立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联合监督执法办公室,开展超能力生产专项督查行动。联合监督执法办公室将每月组织一次联合执法监督检查,抽查不少于两座煤矿,突出生产矿井和即将联合试运转矿井;及时受理、核实群众举报内容,查处煤矿超能力生产和其他违规组织生产行为;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对因超能力组织生产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要依法严肃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布超能力生产联合监督执法行政处罚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联合监督执法检查组要深入现场,采取查阅相关资料、走访煤矿企业员工以及深入井下工作面等方式开展检查工作。各煤炭主体企业、各煤矿企业必须配合检查组工作并提供相关证件、生产能力登记公告、承诺书、采掘作业计划、下井作业人数、产量报表、销售报表、财务报表、采掘图纸等资料。发现煤矿存在超能力生产或其他违规组织生产行为时,联合监督执法检查组要按照执法程序,下达执法文书,按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情况通报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群众举报和经查实存在的超能力生产或其他违规组织生产情况,及时进行“回头看”,真正遏制煤矿企业违规违法组织生产、建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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