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提出,项目监理单位对其监理工程安全承担监理责任,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监理第一责任人,项目总监是现场安全监理直接责任人。煤矿建设项目初步(开采)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审批,未按规定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开工备案、报备手续,不得进行井筒开挖和剥离土、岩等主体工程施工。生产系统建成后未按规定验收合格不得进行联合试运转,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业务。承接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强矿压等严重灾害矿井必须具有相应的经验和业绩,严禁超资质、借用、挂靠资质承揽工程,严禁转包、非法违法承包分包工程。借用、挂靠资质施工引发事故的,在追究借用、挂靠资质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责任的同时,要严肃追究被借用、被挂靠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煤矿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安全、技术、工程管理机构,对项目施工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落实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安全责任,履行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要配齐、配足地质、掘进、机电、通风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强化井下通风、安检、瓦检等管理。施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落实施工安全投入,落实各个岗位、环节安全职责,落实区队长跟班和项目部领导、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加强施工过程安全管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以及分管施工、技术、安全等工作的管理人员要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严禁建设项目赶施工进度、赶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