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问,对负有安全生产事故的领导人员能不能一查到底?黄毅说,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态度十分明确,对于事故责任人我们一定一查到底,绝不姑息。严格按规定,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
黄毅强调,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规定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事故的查处情况,国家还建立了督办制度。规定对事故查处实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重大事故查处实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对此有关信息,我们在总局政府网站设立了专门栏目向社会公告。
针对网友提出的能不能推出不良企业的黑名单制度?黄毅说,网友提到的企业黑名单制度,我们已经建立起来,并定期通过媒体组织向社会发布,旨在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督促企业整改。与此同时,我们在安全监管总局的网站上也专门开辟了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单位名单专栏,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