衰老矿区的基本情况
据调查,从1990年代后期到2008年,全国共有270多处煤矿(企业)实行政策性关闭破产,解决了计划经济时期遗留的许多问题,但绝大多数企业离退休管理、 职工社区“四供一业”(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和物业)管理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党工团组织关系未能移交地方政府和社会管理,致使主体企业长期背负着沉重包袱。
目前,除上述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衰老矿井外,原国有重点煤矿新增需要关闭退出的矿井约130处。以山东省为例,目前,衰老矿井占山东矿井总数的68%,最短的只有2年可采年限,10年内将有约30%的矿井关闭,20年内将有约70%的矿井关闭。
衰老矿区存在的突出问题
这些建成于计划经济时期的衰老矿井,没有为后续发展进行充足的资金和资源储备,目前主要面临“三大困难”:
第一,生存发展难。随着资源枯竭,衰老矿井开采条件日趋复杂、开采深度大、自然灾害威胁等问题加重。煤炭产量仅靠采边角残余煤维持,矿井战线长、环节多、安全投入大、成本高,效益较差。在当前日益严峻的煤炭市场形势下,部分衰老矿井面临关闭破产的困境。
第二,转产转移难。衰老矿井转型,一靠“走出去”到省外和国外开发资源,进行人员转移。但“走出去”开发可以转移管理和技术人员,庞大的一线工人队伍难以安置。二靠发展非煤产业。但大多数衰老矿井包袱重、效益差、收入待遇低,吸引不来人才和技术。再加上资金短缺,发展的非煤项目大多产业层次低、市场竞争力差、创效能力不强,且多为与煤矿产业相关的辅助型、安置型产业。随着煤炭资源枯竭,非煤项目随之下马,形成新的包袱。
第三,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难。由于政策配套不到位、地方政府接收难度大等原因,绝大部分政策性关闭破产煤矿的社会职能未能移交,关闭破产煤矿人员的社保没有分户,工伤、医疗等险种封闭运行,难以纳入社会统筹。同时,原政策核定的补贴支出项目少于破产煤矿实际支出项目,支付标准低于实际支付标准,加之当时所确定的政策执行时间已经到期,且没有出台新的政策,需追加的补贴资金无法落实,导致破产经费缺口巨大,母体企业已经垫付大量资金。据调查,全国20个省份28家煤炭企业关闭破产原国有重点煤矿已垫付资金265亿元。
支持衰老矿区关闭转产的建议
一是继续完善并实施新增衰老煤矿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从煤炭产业发展实际出发,将开采时间较长、资源濒临枯竭、服务年限不足五年的国有煤矿,灾害严重、安全无保障的国有煤矿,开采成本高、扭亏无望的煤矿,高硫高灰无市场的煤矿,列入国家支持关闭破产煤矿范围,按照中办发〔 2000〕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和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2000〕33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的精神,制定新增衰老煤矿关闭破产支持政策,继续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
二是加快解决已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煤矿的历史遗留问题。重新核定原政策性关闭破产煤矿费用缺口,对经常性费用、离退休管理机构经费及统筹项目外实际发生的费用缺口,按照原渠道,由中央财政给予一次性追加补助;对以后年度的费用,逐年核定,纳入中央、地方财政预算。中央应强化督导,促使地方政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将政策性关闭破产煤矿的离退休管理、职工社区“四供一业”等办社会职能、党工团组织关系移交给地方政府管理,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下一步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扫清障碍。
三是逐步建立煤矿关闭转产的长效机制。在成本项目中增设“关井准备金”、“弃置费”等项目,按一定比例计提部分固定费用,专门用于矿山进入枯竭期后的职工安置和发展接续替代产业,并允许在税前扣除。优先规划、核准其新建和改扩建煤矿、坑口综合利用电站以及煤炭加工转化等项目。出台衰老矿井转型发展税收优惠等扶植政策,对衰老矿井发展接续替代产业,适当减免税收。
四是妥善解决村庄和城市规划压煤问题。建立“政府主导、企业配合”的压煤搬迁工作机制,压煤村庄搬迁与新农村改造和城镇化建设规划同步实施,政府出力,企业出资,合理推进压煤村庄搬迁。另外,在城市规划设计时优化城市发展布局,协调好城市发展空间与煤矿压煤区相互冲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