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凡申请隐患整治的煤矿企业必须制定隐患整改工作方案,方案应包括隐患整改内容、具体整改作业点、整改措施、整改顺序、整改时限等,并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同时,要加强整改过程现场安全管理,有效防止煤矿借整改之名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对隐患整治完毕的煤矿,要严格标准、程序进行验收。
通知指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继续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力度,严格执法,突出重点地区、重大隐患和重要环节安全监管,继续深入开展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始终保持煤矿“打非”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煤矿企业借隐患整改之名行生产之实、在批准的生产建设区域以外生产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凡经国家和省检查发现非法违法行为的地区,省政府安办将严厉查处市、县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