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国际海运附加费主要是用于弥补班轮公司增加的额外成本,例如,班轮公司若经营远洋航线集装箱业务,需要面对燃油、汇率等无法准确预测的成本,将这些成本单列以海运附加费的形式收取有助于控制经营风险。然而,近年来受码头企业向班轮公司征收的装卸包干费上涨等因素影响,部分班轮公司未经运价报备或未按报备的运价实施调涨了码头作业费(THC)费率,影响了国际海运市场的公平竞争。此次通告指出,为加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交通运输部将重点规范涉及THC备案的相关行为。
《通告》要求,THC备案需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格式进行;同时提供与港口码头装卸包干费相匹配、成本项目明确、调涨依据充分、幅度合理的证明材料,包括拟调涨THC前后与港口经营人签订的码头装卸作业协议;原则上各港口THC调整应分别计算备案,如按片区为单位统一标准调整,需提供片区内各港口费率调整的依据,及统一计算的方法;提交决定调涨THC后与收费对象沟通协商的证明材料;THC等海运附加费仅用于弥补增加的额外成本,在收取的情形和条件不复存在时,应及时予以撤销或下调,撤销或下调THC备案无需提交证明材料。
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当前货方与班轮公司就THC征收问题频频产生争端,首要原因是对THC没有统一定义,征收项目及费率也没有统一标准。“但这一问题,需要价格主管部门来解决,交通运输部只能按照国际海运条例和精细化报备实施的相关办法,要求班轮公司对收费依法备案,希望通过备案形成一定的约束力,敦促价格波动保持在合理区间。”该分析人士表示,交通运输部此举有助于在职权范围内掌握市场动态,为加强监管提供信息资料储备,但很难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此外,针对班轮公司是否需要就THC征收标准与货主进行沟通协商,该业内人士表示,此前发改委在协调整顿相关收费时曾提出双方要加强沟通协调的要求,因此《通告》也显示了班轮公司在备案时应当提供相关材料。不过他坦言,由于货主与班轮公司处于不同的利益面,即使协商也很难达成共识。
但对于货主质疑的“附加费一旦开征就成为永久性附加费”,《通告》予以了明确:“THC等海运附加费仅用于弥补增加的额外成本,在收取的情形和条件不复存在时,应及时予以撤销或下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