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白卡》所列税费、基金项目目录清单如下:
一、涉煤税种税率12项:
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1%、5%、7%(分农村、县城、城市市区三类)。
2、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法定税率为25%(国、地税按管辖征收。
3、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收入总额减除与其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缴税额。
4、房产税。按照自用房产原值一次扣除30%的余值后缴纳1.2%。
5、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计算,税额以各地为准,实行分级幅度税额。
6、资源税。按煤炭销售额×5%。
7、印花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执行。
8、车船税。按《贵州省车船税实施办法》执行。
9、增值税。17%,一般纳税人。
10、土地增值税。煤炭企业涉及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并取得收入的,应依法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11、契税。煤炭企业涉及土地、房产权属转移的,土地、房屋的承受方依法申报缴纳契税,税率为3%。
12、耕地占用税。涉及占用耕地和其他农用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耕地占用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2010)19号税额标准执行。
二、涉煤基金、收费项目27项:
(一)涉煤政府性基金项目6项。
1、教育费附加。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3%。
2、地方教育附加。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2%。
3、森林植被恢复费。2—10元/平方米。
4、育林基金。15元/立方原木。
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在岗残疾职工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6、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0—9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涉煤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1项:
1、土地登记费。100元/宗地。
2、土地复垦费。5—15元/平方米。
3、土地闲置费。按该耕地年产值的1-2倍收取。
4、耕地开垦费。按《土地管理费》规定收取。
5、地质成果资料费。按[1992]价费字251号文及有关规定执行。
6、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72元/幅(1:5000-1:10000)。
7、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按[1992]价费字176号文及有关规定执行。
8、测绘仪器检测收费。按[1992]价费字176号文及有关规定执行。
9、水资源费。按《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收取。
10、水土保持补偿费。按财综[2014]8号文及有关文件执行。
11、排污费。按发改价格[2014]2008号文及有关规定执行。
12、环境监测服务费。按[1992]价费字178号文及有关文件执行。
13、卫生监测费。按国办发[2002]57号文及有关规定执行。
1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108元。
15、计量收费。按财综[2013]67号文及有关规定执行。
16、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按发改价格[2008]3246号文及有关规定执行。
17、特种设备检验监测费。按财综[2011]16号文及有关规定执行。
18、车辆通行费。按《收费公路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19、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按发改价格[2004]2831号文及有关规定执行。
20、铁路护路联防费。按黔价费[2003]10号文及有关规定执行。
21、公路路政赔(补)偿费。按黔公交字[1993]号文及有关规定执行。
三、涉煤企业经营服务收费项目1项:
1、煤矿救护服务费。按黔价费[2010]159号文执行。